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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带头人岗位及人员聘任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院专业建设,发挥优秀教师的示范、引领作用,全面提高专业建设水平和教育教学质量,参照《山东省高等学校学科带头人岗位及人员聘任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评选、管理的院级专业带头人是热爱教育教学工作,在教育教学领域代表我院领先水平,在本专业的教学、科研等方面起带头作用的优秀教师。
第三条 院级专业带头人评选、管理以政治表现、教学水平、科研能力和对学院实际贡献为基本评选依据,遵循“坚持标准,注重实绩,严格考核,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 加强对专业带头人岗位及人员的管理和考核,明确权利与义务,落实责任及待遇。
第二章 岗位设置
第五条 设置原则:专业带头人岗位设置要保证质量,宁缺毋滥。
第六条 设置范围:首先在我院的优势专业中设置,视情况逐步向其他专业扩展。
第七条 设置条件及程序
(一) 设置条件
在院学术委员会认定的优势专业中设置院级专业带头人岗位。
(二) 设置程序
1、各系、部、中心根据本部门专业情况,提出专业带头人岗位设置申请;
2、组织人事处会同教务处汇总,上报院学术委员会研究;
3、院学术委员会审批;
4、根据院学术委员会的审批结果,公布院级专业带头人设置的岗位及数量。
第八条 岗位职责:
(一)负责本专业的建设,包括整体建设规划、品牌特色专业建设方案的制定工作,负责相关新上专业的调研、论证工作;
(二)主持本专业的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制定与修订、教材编写工作,主持本专业教学改革和实践技能培养方案的制定工作;
(三)岗位人员任期内每年至少在正式出版刊物上公开发表不少于3000字的专业论文1篇;
(四)岗位人员任期内至少正式出版本专业专著、译著1部或主编正式出版教材1部;
(五)岗位人员任期内主持完成至少1门省级以上精品课建设;
(六)聘期期中评估时,岗位人员须完成第八条(四)、(五)中的一项;
(七)加强本专业师资队伍建设,培养教学与科研骨干教师,每年制定具体方案指导青年教师1名以上。
(八)利用节假日或业余时间,到与本专业相关的企业进行调研工作,每年时间累积不少于20天。
(九)在学院其它各项教学、科研活动中勇挑重担,或当好参谋。勤奋工作,无私奉献,为学院的改革与发展做出贡献。
第九条 院级专业带头人岗位属流动岗位,按照绩效实行动态管理,5年一期。
第三章 选聘条件
第十条 在我院工作5年以上,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专、兼任教师。院领导不参加院级专业带头人聘任,但不影响参加省级学科带头人岗位申报。
第十一条 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年龄一般不超过50岁。
第十二条 热爱旅游教育事业,具备较高的思想道德和职业道德素质,模范履行岗位职责;治学严谨,学风正派,有强烈的事业心、责任心和奉献精神;具有较强的团队合作精神,能够带领本专业全体教师进行教学科研和专业建设。
第十三条 具有丰富的专业理论和实践教学经验,能系统讲授本专业两门以上专业课或专业基础课。教学方法、风格、特点在教师中有较大影响力和示范性,教学成绩显著,能对本专业教师发挥业务指导作用。
第十四条 富有改革和创新精神,具有扎实的理论基础和专业知识,取得创造性的、有一定学术水平的教学科研成果,在专业建设与发展中具有较大贡献。
第十五条 近五年在教学科研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全国核心期刊上至少发表有一定学术水平的论文1篇(第一作者);或正式出版过本人主编或撰写的专业专著、译著1部以上;或正式出版由本人主编或副主编的高等学校规划教材1部以上;或在省级以上专业刊物上发表本专业论文2篇以上。
(二)在教学改革和教学研究方面取得较大成绩,获得过省部级二等奖以上教学成果奖(一等奖列前三位,二等奖列前两位);或是省级以上精品课程的主持人。
(三)积极承担科研项目,并获得省部级二等奖以上奖励。(一等奖列前三位,二等奖列前两位)。
第四章 评选程序
第十六条 评选程序:
(一)个人申请。符合条件的教师可向所在系(部)、中心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betway西汉姆联官方网站专业带头人申报表》,附佐证材料,按规定时间交所在系(部)、中心。
(二)资格审查。学院有关部门对提出申请人员的材料进行严格审查,并征求有关专家意见后确定初选名单。
(三)学院审批。学院聘请专家组成评审小组进行评审,提出专业带头人人选,报院学术委员会研究审批。
(四)院学术委员会审批后,进行为期7天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学院与专业带头人签订聘任协议,颁发《betway西汉姆联官方网站专业带头人聘书》。
第五章 人员聘任
第十七条 严格按照选聘条件对应聘人员进行评议、遴选,确定聘任人员。
第十八条 学院与受聘者签订聘任合同,规定聘期及聘任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并颁发聘书。
第十九条 专业带头人聘期为五年,实行动态管理。
第二十条 聘任期满后,根据岗位设置情况和考核结果,可以续聘、解聘。年龄超过国家法定教师退休年龄的不再续聘。
第二十一条 专业带头人在任期内如受到党纪、政纪、校纪处理,学院可随时取消其专业带头人资格和相应待遇。
第六章 考核评估
第二十二条 考核评估工作由组织人事处和教务处具体组织实施。
第二十三条 考核评估分为年度考核、聘期期中评估和聘期届满评估。年度考核由专业带头人撰写年度工作报告,并提交相关佐证材料,组织人事处和教务处共同对工作报告和佐证材料进行审核,并依据专业带头人的职责和工作实际确定考核结果。聘期期中评估和聘期届满评估采取个人述职、群众评议、专家测评、组织审查相结合的方法,重点考核聘期内履行职责及发挥作用情况。期中评估在专业带头人受聘3年时进行(评估结果作为后2年是否续聘的基本依据)。聘期届满评估在5年聘期结束时进行(评估结果作为下一聘期是否续聘或专业带头人岗位是否继续设置的主要参考依据)。考核评估成绩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
第二十四条 对考核评估成绩不合格者,经考察确属没有履行专业带头人岗位职责,起不到专业带头人作用者,取消其专业带头人称号和相应待遇。
第二十五条 由教务处建立专业带头人数据库,对他们做出的贡献事迹、工作成绩等情况及时录入,作为考核评估的重要依据。每年度考核成绩、聘期期中评估和聘期届满评估成绩计入专业带头人数据库和个人业务档案。
第七章 生活待遇
第二十六条 学院为专业带头人的培养和发展创造必要的条件,优先选派参加国内外学术研讨会、到国内重点高校进修、出国学习等。
第二十七条 专业带头人在任期内将被优先推荐参加高一层次选拔,被遴选为省级学科带头人的,待遇按高标准执行。
第二十八条 学院在专业带头人晋升高一级职务、职称时给予适当倾斜。
第二十九条 专业带头人享有本专业的教学及外出培训授课的优先选择权。
第三十条 专业带头人享有申报院级以上科研项目的优先权,学院给予一定的经费支持。
第三十一条 学院设立院级专业带头人专项基金。专业带头人任期内每年可支配学术活动经费3000元(由学院统一管理),每年年末给专业带头人发一次性补贴2000元。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专业带头人被取消专业带头人资格,不再属于本办法的管理范围。
第三十三条 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组织人事处和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