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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完善betway西汉姆联官方网站学术管理,不断提高教科研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第42条“高等学校设立学术委员会,审议学科、专业的设置,教学、科学研究计划方案,评定教学、科研成果等有关学术事项”以及其它有关条款的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betway西汉姆联官方网站学术委员会(以下简称“院学术委员会”)是学院最高学术审议、评定和决策咨询机构,是学院发挥专家学者在学院学术管理中的作用、保障学术决策规范、科学的组织。
第三条 院学术委员会的宗旨是: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在学院党委领导下,贯彻国家的职业教育方针和政策,积极开展学术活动,提高学院科学研究的水平,促进学院教育事业发展。
第四条 院学术委员会的任务是:审议学院科研计划、方案,评定有关学术事项。学院科研及其相关工作的重要决策须通过院学术委员审议后方可发布实施。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五条 院学术委员会工作职责:
(1)负责审议、制定学院科研相关规划及科研管理制度;
(2)负责筹划、审议学院对外重大学术交流事宜;指导、组织全院性学术交流活动;
(3)负责评议和推荐国家、省、院级特聘教授拟聘人选及各种学术评审专家的人选,评议拟引进的优秀人才;
(4)负责审议学院中青年学术骨干、学术带头人培养对象选拔与培养计划;
(5)负责对申报专业技术职称人员科研学术评价、认定及材料审核;
(6)负责维护和促进学术道德建设的有关工作;
(7)负责评定和审议学院推荐上报各级各类科研成果和科研项目;
(8)负责确定和验收学院重大科研资助项目及重点科研资助项目;
(9)负责提供各类校外科研信息,对学院各类横向科研项目的立项、研究、结项等提供指导和论证;
(10)负责评选学院优秀科研工作者、科研团队及科研机构。
第三章 组 织
第六条 院学术委员会委员的基本条件
(1)遵守宪法法律,学风端正、治学严谨、公道正派;
(2)学术造诣高,原则上由具有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担任;
(3)关心学院建设和发展,有参与学术议事的意愿和能力,能够正常履行职责;
(4)院学术委员会人数为不低于15人的单数,校外专家人数不超过总数的1/3。
第七条 院学术委员会设主任1名,一般由院长担任,副主任2名,一般由副院长担任。院学术委员会可根据工作需要成立若干常设或临时性的评议组、评审组和专题组。
第八条 院学术委员会的委员每届任期3年,可以连任,但连任最长不超过2届,连任人数不得超过上届总人数的2/3。委员在任期间退休或离开学院岗位连续一年以上者,由院学术委员会主任提议,学术委员会审议通过,可予以替换。
第九条 根据工作需要,院学术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设在科研处),为学术委员会办事机构,负责办理日常事务。
第四章 议事规程与工作纪律
第十条 院学术委员会每年举行两次例行全体会议;若因工作需要,亦可随时召开院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
第十一条 院学术委员会决议事项采取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学术委员会会议由主任主持,或由主任委托的副主任主持。
第十二条 院学术委员会会议必须有2/3以上委员出席,所作决议方为有效。学术委员会讨论议案,需以投票方式做出决定时,须达到投票人数的2/3通过方为有效。学术评议事宜一般应采用记名投票方式表决。
第十三条 提交院学术委员会讨论的方案,学术委员会主任认为有必要时,可指定一名或几名委员提出初审意见后交全体会议审议。
第十四条 一般情况下,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须列席学术委员会并参与讨论,但不参加表决。
第十五条 院学术委员会做出的决定,如有人提出复议,需先由办公室征得半数以上委员的同意,方可召集全体会议进行复议。经复议通过的决定不得再行复议。
第十六条 委员因特殊原因不能出席学术委员会会议时,必须向学术委员会主任请假。
第十七条 委员在任期间若不遵守学术道德规范,或违背学术委员会有关规定且情节严重者,经院学术委员会讨论,可免除其学术委员会委员的职务。
第十八条 院学术委员会在讨论、评定、审议与委员及其亲属有关的问题时,该委员应回避。
第十九条 院学术委员会委员守则。
(1)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遵守《betway西汉姆联官方网站学术委员会章程》,执行学术委员会全体委员会议的决议;
(2)遵守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尊重学术规律,追求学术境界,树立“学风端正、治学严谨、公道正派”的学术形象;
(3)遵守会议纪律,积极参加有关会议及活动。因故不能出席或全程参加的,本人须提前请假;
(4)坚守学术专业判断,执行回避制度,公正履行职责;
(5)遵守保密纪律;
(6)及时反馈收到或听到的对有关学术问题的反映,并对有关内容保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修改本章程须由院长提议,修改方案经院学术委员会表决,三分之二委员通过方可发布。
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由院学术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鲁旅职院发〔2021〕29 号 2021年04月13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