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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范和加强学院学生赴国(境)外实习管理,充分利用国(境)外丰富的教学与实训资源,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增强学生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更好地服务产业转型升级需要,根据教育部《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教职成【2016】3号)和商务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管理办法》(商务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2004年第3号】),结合旅游行业的行业特点和betway西汉姆联官方网站的办学特色,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办法中所称学生赴国(境)外实习(研修),是指按照专业培养目标要求和教学计划安排,在校学生到国(境)外旅游相关行业内单位【以下简称“国(境)外单位”】进行专业技能培养的实践性教学活动,包括认识实习、跟岗实习和顶岗实习等。
第二条 国(境)外实习(研修)采取学院统一安排和学生自主选择相结合的方式。参加国(境)外实习(研修)需由学生本人自愿申请,经学生所在系部同意并报国际交流中心审核。未经学院批准或未完成离校手续参加国(境)外实习(研修),将一律不承认其实习经历、所获学分。
第三条 学生自主参加国(境)外实习(研修)须选择具备以下条件的中介公司:具备国家规定要求的对外劳务派遣资质,并且有充足的资金保障;在业界具有较高知名度、良好的信誉度,且无不良记录;在派遣国(或地区)设有办事机构或联络处,能随时及时协调处理学生在当地发生的临时紧急事务等相关要求。国(境)外实习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质,组织机构健全,制度健全、管理规范、运营正常,具有国际知名度和社会影响力,所经营业务和承担的职能与我院相应专业对口。
中介机构需将营业执照、对外劳务派遣资质等资料报送国际交流中心审核、备案并签署协议,以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国(境)外实习单位或中介机构到我院招聘学生需将用人需求、招聘计划、薪资报酬等报送国际交流中心,经学院办公会通过后出具单独批复文件方可实施。
第四条 学生参加国(境)外实习(研修),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坚持教育与生产劳动和社会实践相结合,遵循学生成长规律和职业能力形成规律,培养学生职业道德、职业精神和职业技能,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提升学生就业创业能力。
第二章 组织与管理
第五条 学院成立国(境)外实习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和协调全院学生赴国(境)外实习(研修)相关工作。院长为组长,分管教学工作的副院长和分管国际交流中心工作的院领导为副组长,成员包括国际交流中心、实训管理中心、教务处、学生处、人事处负责人,各系主任、党总支书记。
相关国(境)外实习管理安排参照《betway西汉姆联官方网站学生实习管理办法》执行。
国际交流中心是国(境)外实习(研修)教学和管理的主体单位,负责全面落实国(境)外实习的相关事宜。国(境)外实习(研修)的项目由学院的全资公司山东百川对外交流有限公司负责具体实施。
教务处负责协调好校内教学与校外实习时间的衔接,安排实习报告指导、评价、成绩录入、存档工作;
国际交流中心协同学生处负责指导并督促各系处理好实习期间学生的管理工作,协调处理好各种学生突发事件;
人事处负责校内实习指导教师奖励性绩效的核算与发放。
第六条 指导教师及辅导员工作职责
1.校内指导教师职责。校内实习指导教师由学生所在系部的专、兼任教师担任,负责按照本规定实施细则,保质保量完成本专业实习的教学管理工作。
(1)每月与实习生联系一次,及时协调和处理实践学习中出现的具体问题;督促学生按时按质完成实习任务,对学生提出的问题及时解答,做好联系记录,实习结束时提交系部;
(2)指导教师按时批改实习阶段总结,每季度将指导过程及存在问题等向系部汇报;
(3)指导学生按要求完成《实习报告》,并评定实习成绩,做好学生就业指导;
(4)学生赴国(境)外实习(研修)结束时,向学生所在系部提交《学生赴国(境)外实习(研修)校内指导教师工作情况总结》(附件2)。
2.辅导员工作职责
(1)每月与实习学生定时联系,及时回复学生提出的问题;
(2)督促学生严格遵守实习守则和国(境)外单位的规章制度,对学生进行经常性的安全和职业道德教育;
(3)关心学生的思想、工作、生活与身心健康,做好学生思想和管理工作,做好学生就业指导;
(4)关注学生思想动态,发现问题及时向所在系部汇报并按要求妥善处理。
第七条 校内实习指导教师工作量计算
校内指导教师工作量按指导学生数量及任务完成程度核算,每指导一个学生计4课时,未按要求完成实习指导工作的教师,根据工作完成比例核减,完成工作量低于50%的,不计算工作量。实训管理中心会同各系部制定校内实习指导教师工作职责计量化标准,由各系部组织实施并进行工作考核,人事处按奖励性绩效工资考核相关规定组织计量、发放。
第三章 国(境)外实习管理
第八条 学生赴国(境)外实习由学院和国(境)外单位分别选派经验丰富、业务素质好、责任心强、安全防范意识高的校内指导教师和国(境)外单位指导教师,共同全程指导学生实践环节学习。每位校内指导教师当年度指导学生人数不超过25人,可通过实习管理系统、微信等联络渠道与实地探访检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实习指导。
第九条 学院通过“实习管理平台”对学生赴国(境)外实习实施动态管理,实习安排、实习过程及考核等须在“实习管理平台”中进行,国际交流中心、系部、校内指导教师、国(境)外单位指导教师、辅导员、学生按要求完成相关任务,做到信息更新及时,实习开展有序,考核及评估科学合理。国际交流中心每学期撰写国(境)外实习工作报告。
第十条 学生在实习期间,自觉遵守所在国(或地区)法律、法规,遵守联合国世界旅游组织《全球旅游伦理道德规范》,遵守学院和国(境)外单位规章制度及安全规定,不做损人利己、有损学院和国(境)外单位形象声誉的事情,不参与违法犯罪活动;按要求完成“实习管理系统”各项任务。
第十一条 各系会同国际交流中心、学生处和国(境)外单位对违反规章制度、实习纪律以及实习协议的学生,进行批评教育。学生违规情节严重的,由学院根据相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给实习单位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由学生依法予以赔偿。
第四章 评价与考核
第十二条 学生在实习期间接受学院和国(境)外单位的双重管理,实行以国(境)外单位为主、学院为辅的校企双方考核制度。校企双方指导教师根据各环节评价标准打分,校内实习指导教师对学生《实习报告》打分。
第十三条 国(境)外实习的考核结果记入实习学生学业成绩,考核结果分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次,考核合格以上等次的学生获得学分,并纳入学籍档案。实习考核不合格者,不予毕业。
第十四条 学生赴国(境)外实习(研修)结束后,全部资料包括《实习申请》、《实习报告》、《学生赴国(境)外实习(研修)校内指导教师工作情况总结》等由国际交流中心存档,实训管理中心、各系留存扫描版或复印件。
第五章 安全管理
第十五条 国际交流中心会同国(境)外单位对实习学生进行安全防护知识、岗位操作规程教育和培训并进行考核。未经教育培训和未通过考核的学生不得参加实习。
第十六条 学生自主参加国(境)外实习前必须投保商业保险。责任保险范围应覆盖实习活动的全过程,包括国(境)外实习(研修)期间遭受意外事故及由于被保险人疏忽或过失导致的人身伤亡等。
第十七条 学生在国(境)外实习(研修)期间发生重大紧急的工伤事故、意外人身伤害时,其本人或者亲属要在第一时间内通知指导教师,由指导教师根据情况上报学校相关部门并协调中介机构、保险公司按照紧急预案处置。
第十八条 实习期间遇到自然灾害、疫情等突发事件时,中介机构和国(境)外单位要在第一时间向学院报告,密切关注灾情预报、新闻报道及行业信息,提前通知学生做好防备、及时关注动态并向主管部门报告,配合学院、所在国(或地区)政府和中国外事派出机构做好协调。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国际交流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