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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etway西汉姆联官方网站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管理高等学校学生勤工助学工作,促进勤工助学活动健康、有序开展,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帮助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发挥勤工助学育人功能,培养学生自立自强、创新创业精神,增强学生社会实践能力,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印发《高等学校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2018年修订)》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学生是指学校在校全日制专科学生。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勤工助学活动是指学生在学校的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通过劳动取得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实践活动。
第四条 勤工助学是学校学生资助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和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有效途径,是实现全程育人、全方位育人的有效平台。勤工助学活动应坚持“立足校园、服务社会”的宗旨,按照学有余力、自愿申请、信息公开、扶困优先、竞争上岗、遵纪守法的原则,由学校在不影响正常教学秩序和学生正常学习的前提下有组织地开展
第五条 勤工助学活动由学校统一组织和管理。学生私自在校外兼职的行为,不在本办法规定之列。
第二章 组织机构
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勤工助学工作,学生工作处统一组织和管理,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制定学生勤工助学管理规定,指导开展和协调全院的学生勤工助学工作。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六条 管理校内勤工助学岗位。引导和组织学生积极参加勤工助学活动,指导和监督学生的勤工助学活动。
第七条 开发校外勤工助学资源。积极收集校外勤工助学信息,开拓校外勤工助学渠道,并纳入学校管理。
第八条 接受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申请,安排学生勤工助学岗位,为学生和用人单位提供及时有效的服务。
第九条 在学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的领导下,配合学校财务部门共同管理和使用学校勤工助学专项资金,制定校内勤工助学岗位的报酬标准,并负责酬金的发放和管理工作。
第十条 组织学生开展必要的勤工助学岗前培训和安全教育,维护勤工助学学生的合法权益。
第十一条 安排勤工助学岗位,应优先考虑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对少数民族学生从事勤工助学活动,应尊重其风俗习惯。
第十二条 不得组织学生参加有毒、有害和危险的生产作业以及超过学生身体承受能力、有碍学生身心健康的劳动。
第四章 岗位设置
第十三条 设岗原则:
(一)学校应积极开发校内资源,保证学生参与勤工助学的需要。校内勤工助学岗位设置应以校内教学助理、科研助理、行政管理助理和学校公共服务等为主。按照每个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月平均上岗工时原则上不低于20小时为标准,测算出学期内全校每月需要的勤工助学总工时数(20工时×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总数),统筹安排、设置校内勤工助学岗位。
(二)勤工助学岗位既要满足学生需求,又要保证学生不因参加勤工助学而影响学习。学生参加勤工助学的时间原则上每周不超过8小时,每月不超过40小时。寒暑假勤工助学时间可根据学校的具体情况适当延长。
第十四条 岗位类型:
勤工助学岗位分固定岗位和临时岗位。
(一)固定岗位是指持续一个学期以上的长期性岗位和寒暑假期间的连续性岗位;
(二)临时岗位是指不具有长期性,通过一次或几次勤工助学活动即完成任务的工作岗位。
第五章 校外勤工助学活动管理
第十五条 学生工作处统筹管理校外勤工助学活动,并注重与学生学业的有机结合。
第十六条 校外用人单位聘用学生勤工助学,须向学生工作处提出申请,提供法人资格证书副本和相关的证明文件。经审核同意,学生工作处推荐符合工作要求的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
第六章 勤工助学酬金标准及支付
第十七条 校内固定岗位按月计酬。以每月40个工时的酬金原则上不低于当地政府或有关部门制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或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计酬基准,可适当上下浮动。
第十八条 校内临时岗位按小时计酬。每小时酬金可参照学校当地政府或有关部门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合理确定,原则上不低于每小时12元人民币。
第十九条 校外勤工助学酬金标准不应低于学校当地政府或有关部门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由用人单位、学校与学生协商确定,并写入聘用协议。
第二十条 学生参与校内非营利性单位的勤工助学活动,其劳动报酬由学生工作处从勤工助学专项资金中支付;学生参与校内营利性单位或有专门经费项目的勤工助学活动,其劳动报酬原则上由用人单位支付或从项目经费中开支;学生参加校外勤工助学,其劳动报酬由校外用人单位按协议支付。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在校内开展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及用人单位须遵守国家及学校勤工助学相关管理规定。学生在校外开展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工作处必须经学校授权,代表学校与用人单位和学生三方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书。签订协议书并办理相关聘用手续后,学生方可开展勤工助学活动。协议书必须明确学校、用人单位和学生等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开展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如发生意外伤害事故的处理办法以及争议解决方法。
第二十二条 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若出现协议纠纷或学生意外伤害事故,协议各方应按照签订的协议协商解决。如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八章 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实施步骤
第二十三条 适用对象:
具有学校正式学籍在校学生。
第二十四条 申请条件:
(一)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道德品行良好。
(二)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优先考虑。
(三)身体健康能胜任工作。
第二十五条 申报办法:
(一)岗位申报
各部门根据需要向学生工作处申请,学生工作处负责岗位审;校内合作单位相关需求向其主管部门申请。
(二)岗位更换人员
1.勤工助学岗位更换学生时,请提前一个月,向学生工作处提交勤工助学岗位更换学生申请。
2.待审核通过后,由学生工作处统一组织各系学生报名,各系各部门专人负责组织面试,面试通过后,统一向学生工作处提交《betway西汉姆联官方网站勤工助学申请表》,审核通过后学生方可到岗。
3.各部门和系部未经学生工作处审批,不得擅自更换勤工助学岗位学生。
(三)学生个人申报
1.由学生个人填写《勤工助学岗位申请表》。
2.系主管领导审核后签署意见,再交学生工作处审批。
3.学生工作处审批后,统一协调安排岗位。
第二十六条 限定条件
(一)勤工助学学生上岗后,无特殊情况要利用课余时间按时保质保量完成所承担的工作任务,否则视情况减发勤工助学金或取消其资格。
(二)勤工助学金主要用于个人必要的生活与学习支出,不允许铺张浪费,否则取消其勤工助学资格。
(三)勤工助学期间因为违纪而受处分者,终止其勤工助学工作。
(四)学校内、外各单位(部门)要求的工作强度应不影响勤工助学者正常的学习任务。
(五)未经学校勤工助学管理部门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勤工助学为名张贴广告招聘学生,进行各项经营性活动。
(六)各用人单位(部门)聘用学生必须统一由学生工作处勤工助学部发布招聘通知,经用人单位(部门)面试合格后录用。在录用安排岗位时,应优先录用经济困难的学生。
(七)勤工助学管理部门应不定期地对录用单位(部门)勤工助学情况进行检查,对发现问题要及时处理。
(八)不允许学生在正常学习期间个人擅自到社会上从事兼职工作或在学校内进行经商活动,否则,一旦学生与用人单位发生矛盾或造成不良后果,其责任自负,期间如违反院纪院规,学校将按有关规定做出处理。
第二十七条 发放办法
(一)校内勤工助学
1.学校部门勤工助学
(1)勤工助学补助金每月发放一次,发放时间为次月10日。
(2)有关用人部门审定工作量,填写勤工助学考核表和勤工助学金发放表,由部门负责人审核签字后交学生工作处,学生工作处汇总,在主管领导签字后,报送至财务处,由财务处统一发放。
2.校内合作单位勤工助学
由校内合作单位按照协议规定发放,由校内合作相对应单位主管部门汇总发放情况,于每月15日前将上月的发放情况报学生工作处备案。
(二)校外勤工助学
各单位根据双方签订的用人协议,按次或月结算金额。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betway西汉姆联官方网站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21年6月15日印发的《betway西汉姆联官方网站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修订)》(鲁旅职院发〔2021〕55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