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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etway西汉姆联官方网站校园安全管理规定(修订版)

2024-05-16 点击: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校园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安全事故(事件),保障师生的人身财产和公共财物安全,维护校园安全稳定,依据《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山东省学校安全条例》《山东省高等学校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等国家安全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安全包括校园范围内的治安、消防、道路交通、食品卫生、实训室、危险品管理、特种设备管理、院内设施(宿舍、教学设施等)、集体活动、健康卫生、舆情管控等涉及人身和财产的安全。

第三条  安全工作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的原则,建立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全员共同参与的工作机制,落实各部门、各岗位人员和各区域、各领域安全责任,管业务必须管安全,谁主管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谁监管谁负责。

第四条  学院校园安全实行安全责任制。院级领导负有安全领导责任,学院安全管理部门负有安全监管责任,各处(室)、系部(党总支)主要负责人是本部门的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对本部门安全工作负有主体责任,全体教职工都是安全工作者,对各自岗位职责范围内事项负有安全责任。各部门应建立和完善各级安全责任制,配备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保障业务工作与安全责任全覆盖、无缝隙。

第五条  学院安全工作的主要任务是宣传贯彻国家有关安全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实施安全防范教育,提高师生员工安全意识和防范能力,及时排除不安全隐患,预防在学院实施的教学科研活动或者学院组织的院内外活动中,以及在学院负有管理责任的院舍、场地、其他教学科研设施、生活设施内发生并造成师生员工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确保学院师生员工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

第二章  机构、职责与分工

第六条  学院成立安全工作委员会(见附件一betway西汉姆联官方网站安全工作委员会名单),日常办事机构为安全工作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安全保卫处。安全工作办公室依本规定对学院安全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安全工作委员会负责对事故责任进行认定。

第七条  各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有关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各部门和个人都可以对违法行为进行监督和抵制。

第八条  负责安全管理的各有关部门和工作人员负有下列职责:

(一)贯彻国家安全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标准,组织安全生产工作会议。

(二)制订部门安全规章制度和工作、实验规程。

(三)开展安全工作检查、发现事故隐患,督促有关单位、人员及时整改。

(四)开展安全宣传、教育培训、总结和推广安全工作的经验。

(五)其他安全工作。

第九条  学院各职能部门承担分管领域安全的监管责任,在职责范围内履行指导、教育、协调、督查和制度规范建设等职责。 具体分工原则如下:

(一)办公室:负责安全保障体系和危机处理应急系统;承担涉密安全、档案安全的监管责任;负责值班值守制度及纪律建设并组织实施;

(二)安全保卫处:负责全院安全工作监管协调,具体负责校园道路交通设施、消防设施、监控设施、大门口安防设施、电动车管理、校园治安等安全工作;  

(三)总务处:负责校园道路基础设施、校园环境卫生、园林绿化、饮食卫生、水电暖、医药卫生、防病防疫、食品卫生、特种设备、危房等安全监管;负责对在校园内施工的各类施工单位和施工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监督施工单位建立安全生产制度,实施安全生产;负责防灾救治等安全工作;

(四)宣传部:负责意识形态、舆情的安全监管责任;

(五)学生工作处:负责学生安全教育、集体活动、学生公寓等安全及心理健康咨询、辅导;

(六)团委:负责共青团和学生社团活动、大学生文化艺术活动的安全监管责任;

(七)招生就业处:负责各类招聘会、单独招生、综合评价招生、春季高考、学生就业的安全监管责任;

(八)对外合作发展处、各系:负责实习实训、实训场所、实习生安全的监管责任,烹饪与营养系配备实训室专职安全员,其他有实训场所的部门配备实训室兼职安全员,具体负责实训场所安全工作;

(九)教务处、各系:负责日常教学安全监管,各任课老师负责学生课堂安全,在实训场所及体育课上课时,各任课老师必须督促好学生规范操作,保障学生上课时的人身安全;

(十)各系:负责本系学生在学院内人身、财物、心理健康、意识形态、校园欺凌、宿舍消防、防诈骗、防非法宗教活动等安全教育,负责学生外出及实习时安全工作,以及各系使用的教学实训场所设备,防盗、防火等安全教育,突发紧急事故时组织学生安全疏散。

(十一)图书馆:负责图书及场馆、学院网络与信息、网络机房的安全监管责任;

(十二)财务处:负责学校货币资金安全的监管责任;

(十三)资产管理处:负责学校非货币资产安全的监管责任;

(十四)科研与技术服务处:负责部门职责范围内及合作项目的安全监管责任;

(十五)通识教育部:负责学院所有体育场地、体育设施设备和学生体育课、运动会、体质测试等过程中人身安全监管责任;

(十六)工会:负责离退休职工、工会会员、工会活动的安全监管责任;

(十七)其他领域的安全监管责任由学院相关职能部门承担。

第三章  安全教育和培训

第十条  各部门应加强对学生和教职工开展安全教育。安全教育内容包括:

(一)交通安全教育。

(二)消防安全教育。

(三)饮食卫生安全教育。

(四)防盗、防骗、防抢、防伤害教育。

(五)用电安全教育。

(六)实验、实习及社会实践安全教育。

(七)体育运动安全教育。

(八)劳动及日常生活安全教育。

(九)心理健康教育。

(十)其他安全教育。

第十一条  根据地域、环境、季节特点,定期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并将安全教育渗透到教学、社会实践、日常生活及各类大型活动中。将开学、放假前作为安全教育的重要时段,重点向学生介绍交通安全、饮食卫生、院内外活动安全及其他意外事故的自救、自护知识,组织消防逃生演习等。

第十二条  注重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和心理咨询工作,帮助学生克服心理压力,防止和减少学生因心理疾病而发生的他伤、自伤、自残事故。

第十三条  加强对驻校施工单位的安全教育与管理,在协议、合同中明确有关安全教育、管理规定、安全责任以及违约责任,日常管理中一旦发现违反规定和协议的行为,严格追究违约责任。

第十四条  加强校园安全文化建设,充分利用学院的宣传教育阵地和设施,开展宣传教育活动。

第十五条  各部门安全工作分管责任人、安全工作管理人员以及特种作业人员应接受安全培训且考核合格。

第四章  消防安全

第十六条  加强消防和用电安全。各有关部门、单位应按规定配齐配足消防器材,并确保完好有效;强化消防安全演练,有关人员能熟练使用灭火器等消防设施;设置人员疏散指示标志,保持安全疏散通道畅通;开展夜间活动(包括上晚自习等)应有完好的照明设施和停电应急措施。

各楼宇、学生宿舍内严禁私拉乱扯电源线,严禁使用大功率用电器,严禁使用各类明火,严禁携带易燃易爆危险品进入。餐厅、实训场所严格按规定实施明火操作,做到人走火关,紧闭燃气阀门。电动自行车不得违规停放,不得堵塞、占用疏散通道、消防通道,严禁进楼入户违规充电及室外飞线充电。

第十七条  安全保卫处是学院负责消防安全的部门,负责对学院的建筑设施根据建筑性质、使用用途等拟定和细分防火等级,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针对不同情况制订防火规定和防火方案,并配备消防器材,指导和监督使用单位的消防设施和器材保持完好状态;开展防火安全教育与培训,组织防火演练,制订防火应急预案。对新建、改建、扩建等建设项目进行消防安全审查、竣工验收等。

第五章  校内设施安全

第十八条  加强教学、行政和生活用建筑物的管理和监控,为师生创造良好学习、生活环境。学院校舍的设计、建设、使用及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的配备应严格按国家有关安全规定进行。凡未经质检和消防安全部门验收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一律不得使用。

    第十九条  总务处应定期对教学、行政和生活用建筑物勘验检查,发现险情(危房、危楼、危墙、危厕等)应立即报告及时处置。凡经区(市)以上建设部门鉴定的危房(C级和D 级),应立即停止使用。因校舍改建、扩建、改变用途等引起超载变化或超过设计年限的,应书面报告,及时予以处理。应加强对电源、电器、电网及散热器的检查,防止因漏电或电线老化等问题引发事故。应全面落实电梯、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等特种设备安全主体责任和监管责任,建立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范,定期组织检验检测,落实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制度,建立特种设备运行台账,建立完善特种设备隐患排查治理机制和应急预案,定期排查事故隐患,制定和完善特种设备专项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开展演练。

有施工项目的部门,在总务处的指导下,严格落实施工人员持证上岗,履行电气焊等作业审批手续,现场监督,按照施工规范作业,建立安全生产应急制度,及时清理安全隐患。

第二十条  体育器械、运动场所、实验设备等教育教学设施应严格按照安全和卫生标准配备,并定期进行检修。

第六章  健康与卫生安全

第二十一条  学院卫生工作的主要任务是:监测学生健康状况;对学生进行健康教育,培养学生良好的卫生习惯;改善学院卫生环境和教学卫生条件。加强对传染病、学生常见病以及心理疾病的预防和治疗。

第二十二条  加强对体育课教学等体育活动的组织工作以及运动技术要领、准备、整理活动等方面的指导与安全保护,防止发生意外伤害事故。学院体育课教学内容应符合教学大纲要求,符合学生年龄、性别特点和地理、气候条件。

建立学生健康档案,对不适宜参加体育竞赛、军训以及其他剧烈运动的学生,应告知学生及其家长、老师,并按规定不安排其进行相关活动;对被发现因心理、精神问题而不能进行正常的学习、生活的学生,应按规定的程序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在保证学生安全的同时,及时与学生家长取得联系,配合家长对相关学生进行后续的监护、治疗。

第二十三条  学院应严格执行学生集体服用药品的有关规定,按卫生部门要求做好疾病防治工作。学院对学生常见病、传染病及某些重点疾病组织学生进行群体性预防用药,应依据法律法规规定,经当地卫生、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必须坚持学生和家长自愿参加的原则,同时必须有卫生技术人员进行现场指导,并密切注视学生有关不良反应及副作用发生。

第七章  校园治安管理

第二十四条  加强校园治安秩序的管理。保卫人员应坚持昼夜值班,节假日、重大活动时期Betway必威领导应轮流值班。对重大滋扰校园治安的事件,应立即向主管院领导报告,并积极予以制止和处理。

第二十五条  加强警校联动,确保一旦发生突发情况警校双方快速反应,妥善处置。

第二十六条  加强门卫管理,建立校门口安全方案。未经允许,外来人员不得进入校园,不得擅自进入办公室等场所,各部门、单位应防止各种破坏行为的发生。

第二十七条  加强学生宿舍的安全防范工作。各宿舍楼值班人员必须按时在岗,保安加强宿舍周边巡逻力度,公寓管理委员会做好学生防盗教育,严禁外来人员进入学生宿舍,经学生本人确认需进入宿舍的外来人员,必须做好登记,严禁外来人员在学生宿舍内留宿,一经发现,严肃处理。 

第二十八条  加强对学院教职工、第三方工作人员、留校实习生夜间住校安全管理,制定教职工、第三方工作人员、留校实习生夜间住校安全管理制度。

第二十九条  加强财务管理和固定资产管理。对重点部门和要害部位,落实人防、物防和技防措施,防止因管理不善发生失火、失窃等事故。

第三十条  任何单位、团体或个人,需占用校道或学院场地进行各种活动(如学生社团活动、各种宣传、经商等),必须经相应的主管部门、安全保卫处审核,并报分管院领导批准方可进行。

第三十一条  加强校园周边安全工作,及时与辖区派出所、交警队、城管大队联系,对校园周边“黑出租”、社会闲杂人员、乱摆摊现象进行及时清理,保障校园周边安全。

第八章  校园道路交通安全

第三十二条  校园道路交通安全是安全管理工作中的重点工作,要求如下:

(一)实行错时通行制度,工作日8:30-8:40、10:00-10:15、11:35-11:45, 13:50-14:00、15:20-15:35、16:55-17:10,教学楼西侧南北主干道(阿尔卑斯山路)禁止机动车辆通行。在此教学区域自驾车到校上课教职工、班车,驶入此路段,务必减速慢行,遇有行人停车避让。

(二)严格日常交通管理:教职工车辆以部门为单位实名录入校门口闸机系统进出,第三方车辆、人员实名发放车辆、人员通行证验证进入,不得私下外借校外人员所有第三方公司物资、校内商户工程机械及特种类车辆全时段禁止在阿尔卑斯山路通行,统一在校训石路口向西进入;来校办理业务的外来车辆和人员,相关部门须提前向安全保卫处报备,进入学校需在校门口按要求做好登记;有校内道路实行限速管理,通行时速不得超过 30 公里/小时;禁止没有牌照或改装电动车进入校园禁止在校内道路上使用滑板、轮滑等滑行工具和电动平衡车,在校生校内禁止驾驶骑行机动车、电瓶车

(三)校园道路应保持畅通,道路施工应事先报总务处、安保处审批,施工现场应设置隔离带,并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

(四)规范校园停车行为,教职工车辆停放在校内指定区域,第三方公司车辆集中停放到拓展训练场停车场,摩托车、电动自行车、自行车停放到各区域车棚内。

第九章  饮食卫生安全

第三十三条  加强饮食卫生管理,规范食品加工流程,执行《食品卫生法》和《学院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严防食物中毒、传染病以及投毒破坏行为的发生。

食堂设施设备及食品采购、运输、加工、出售、储存等环节应符合国家有关部门的要求,采购食品必须索证,严把食品质量关。严禁从无卫生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处购进食品,不得允许无营业执照和卫生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在院内经营食品,坚决杜绝过期、变质、有害、有毒及污染的食品进入校园。

食堂工作人员应经卫生防疫部门批准,实行持证上岗,并定期进行身体检查。不得聘用传染病原携带者或患有传染病的人员从事食品加工经营。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在出现咳嗽、腹泻、发热、呕吐等有碍食品卫生的病症时,应立即脱离工作岗位,待查明原因、排除有碍食品卫生的病症或治愈后,方可重新上岗。

第十章  危险品管理

第三十四条  各部门、单位应加强对易燃、易爆、放射、剧毒等危险品的管理。各部门、单位危险品使用人员应经过安全培训,熟知危险品的特性和安全防范、救治措施,并严格按要求开展实验研究工作。各种危险品应存放在危险品库或专用危险品橱柜内,实行双人双锁管理。对危险品的领用、消耗,各单位应随时登记。危险品的废弃物应分类收集、统一处理,不得随意倾倒丢弃。

第十一章  集体活动安全

第三十五条  加强校外集体活动的管理。组织教职工参加的各种大型活动应以安全为前提,组织学生参加各类实习、实践活动、公益活动等各种集体活动应以安全、就近为原则,提前排查不安全因素,提出预防措施和逃生应急方案。

第三十六条  实行大型活动批准制度。组织学生到外地或较远地方旅游及各类实习、实践、社会公益劳动等大型院外集体活动,应履行审批程序。组织学生参加活动如集会、结社等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报有关部门批准。在外出前应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并配备足够的教师带队。对不安全或安全措施不落实的地方,严禁组织学生前往。

第三十七条  组织学生参加实验、勤工俭学等活动应坚持力所能及、确保人身安全的原则,健全安全操作规程,有针对性地进行劳动安全教育、组织纪律教育,加强劳动保护。

第三十八条  加强车辆管理,机动车辆应符合安全标准。严禁租用证件不全、车况不良等不符合规定的交通工具。如遇风、雨、雪、雾等恶劣天气按规定必须停运的,应坚决停运。

第三十九条  凡在校园、食堂、教室、体育场等场所举办文艺演出、进行体育表演或比赛等活动,必须做好安全保卫工作,维护好场内外秩序。举办文体活动,主办单位负责安全保卫工作措施和方案的组织实施,安全保卫处负责监督。各部门组织的校内大型活动,按照谁组织谁负责的原则,由牵头部门负责安全工作。

第四十条  对于学生自发组织的校内各类活动,学生工作处、团委、各系部等部门要严格审批,指定专人监管,确保活动安全有序。

第十二章 校门口区域安全

第四十一条  校门口日常安全工作,应注重物防、技防和人防综合发力,充分借助政府及社会力量,系统治理。

(一)安防物品配备。学校门口配备两个防撞拒马(进出通道各一个),进出车辆通道中间配备彩色移动隔离栏,两侧行人进出通道配备硬质防冲撞隔离墩,车辆通道闸机前配有减速带,学校大门口经十东路配有交通信号灯、网状线、人行横道等,安保人员、巡逻车辆按要求配备随身器具。

(二)配备监控等信息设备。校门口配置高清摄像头,实现全方位、无死角监控;配建监控中心,对校园内的安全情况进行实时监控;校门口警务室保证一键报警系统正常使用,每周一检做好记录。

(三)重要节点管理。加强重要时段管理,寒暑假放假开学、每周五学生周末离校、单招春考等重要节点,学校保安必须提前携带器具在学校门口、经十东路路口进行警戒保卫,维护学校门口秩序;安全保卫处对接公安机关,强化校园周边交通秩序管控,实现重要时间段在校园门口及周边“见警察”“见警车”“见警灯”;协调公安部门在校园周边重点路段开展道路交通违法行为集中整治行动,重点整治校园周边乱停放、违规载人、酒后驾驶、无牌无证等交通违法行为,确保校园周边交通秩序良好。协调市场监管部门对小商小贩在校门口摆摊行为进行清理整治。保安人员应在大门口规划的黄色网状线区域执勤,禁止停放一切车辆并监督学生按信号灯指示通行,保证学生的人身安全。

第十三章  夜间住校安全

第四十二条  加强夜间住校安全管理工作,要求如下:

(一)夜间住宿管理。因工作需留校加班住宿教职工、第三方工作人员,有关部门应提前向安全保卫处报备,做好住宿人员登记。

(二)夜间安全管理。夜间留校人员按程序申请宿舍,做好信息登记,禁止在办公区域饮酒聚餐、夜间住宿。

(三)日常安全管理。校内所有教职工、第三方公司宿舍,严禁留宿外来人员,包括在校学生。住宿人员应妥善保管好自己的钥匙,不得将钥匙借给非住宿人员。如有遗失或损坏,应及时向本部门、总务处报告并重新申领。

第十四章  安全制度和检查

第四十三条  建立安全工作责任制,逐级签订校园安全责任书(见附件二betway西汉姆联官方网站校园安全责任书)。层层落实安全责任,切实做到层层有目标、人人有责任、事事有人管。

第四十四条  各部门、单位应落实安全责任,定期召开安全工作会议,检查本部门、单位安全工作,消除安全隐患。各二级单位根据本规定制定安全事故的危机应急预案,明确应急职责,成立应急队伍,进行应急预案演练等。

第四十五条  建立完善安全管理制度。各部门、单位应立足实际,针对性制定本部门、单位安全管理制度,并根据情况变化,及时修订。

第四十六条  建立学院安全工作检查制度。重点关注人员密集场所、消防设备设施、特种设备、人身安全等重点事项以及交通安全、消防安全、食品卫生安全等重点领域和重大活动、开放学、节假日、恶劣天气等重要节点,应加强重点防范,定期与不定期相结合,全面检查与个别抽查相结合,及时排查隐患,及时整改到位。

第四十七条  建立学院安全工作考核制度。每学年的工作总结应有安全工作的内容。学院将安全工作作为管理、评估考核的重要内容,对安全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应实施奖励。实行安全工作“一票否决制”,凡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的个人及所在部门一律取消当年评优资格。  

第四十八条  安全保卫处负责全院安全检查,发生安全问题,对所涉及的部门、单位立即下达整改通知书(见附件二)。如未在规定时间内整改,由院领导约谈所涉及的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           

第十五章  安全事故报告和处理

第四十九条  严格执行安全值班、带班制度。在节假日和非上班时间发生安全事故后,应立即将事故发生情况报告学院职能部门和带班院领导。

第五十条  发生师生员工伤亡、国家财产重大损失的重大或特大安全事故和群体性伤害事故以及危害社会安定的重大事件,应立即报告主管院领导。

第五十一条  发生安全事故后,应立即联系公安、急救中心等部门,全力组织抢救,力争使损失和影响减小到最低程度,并尽快恢复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安全事故调查和处理,有关责任人不得在事故处理期间擅离职守。

第十六章  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理

第五十二条  突发公共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和重大社会影响的涉及公共安全的紧急事件。

第五十三条  重大突发事件一旦发生,立即启动学院《预防和处置突发事件的行动方案》(或其它预案),各有关部门、单位和各级领导、有关人员按预案行动,负责对重大突发危机事件进行紧急处理。

第十七章  安全事故责任追究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以及各有关部门、单位安全责任人,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造成经济损失的,并追究其经济(民事)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公安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本规定要求开展安全教育,因学生缺乏相应安全知识,致使事故发生且情节严重的。

(二)未按本规定要求建立安全工作制度,未履行管理职责、管理不善,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且情节严重的。

(三)未按有关法规要求实施校内设施建设和管理,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且情节严重的。

(四)未按本规定要求组织开展校内外活动,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且情节严重的。

(五)未按有关规定要求组织体育教学和课外活动、开展学院卫生工作,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且情节严重的。

(六)未按本规定要求加强安全管理,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且情节严重的。

(七)对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拖延报告的。

(八)对事故未及时组织处理或阻碍有关部门调查处理的。

第五十五条  对有上述情形之一的当事人或责任人,按《betway西汉姆联官方网站绩效考核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八章   

第五十六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五十七条  自本规定实施之日起,鲁旅职院发〔2016〕27号文不再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