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

betway西汉姆联官方网站学生资助管理办法(修订)

日期:2024-07-01

为激励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全面发展,以帮助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为宗旨,根据财教[2021]310号《财政部 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退役就军人部 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的通知》、山东学生资助管理标准汇编》、鲁教财函202287《山东省教育厅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印 山东省资助经费提取与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教财〔2018〕12号教育部、财政部印发高等学校勤工助学管理办法(2018年修订)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学生实际,2019年3月13日印发的《betway西汉姆联官方网站学生资助管理办法》(鲁旅职院发〔2019〕7号)进行修订。

 

附件:1.betway西汉姆联官方网站学生资助管理办法

2.betway西汉姆联官方网站国家奖助学金实施细则

3.betway西汉姆联官方网站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管理办法

4.betway西汉姆联官方网站学院奖助学金实施细则

5.betway西汉姆联官方网站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

6.betway西汉姆联官方网站服兵役学生国家教育资助实施细则

7.betway西汉姆联官方网站“绿色通道”实施办法

8.betway西汉姆联官方网站学生免学费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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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624

 

附件1

   betway西汉姆联官方网站学生资助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贯彻党中央扶贫战略和全国高校思想政治工作会议精神,落实上级有关学生资助工作文件精神,建立健全betway西汉姆联官方网站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建立健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主要目标是:落实各项国家资助政策,提高资助水平,从经济上解决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就学困难问题,保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在校期间的学费和基本生活费用,通过经济资助、成长支持和精神关爱让每一位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成长成才。

第三条 校各部门应当根据本办法规定的职责和要求,做好学生资助工作。

第四条 各项资助政策的落实要确保公开、公平、公正,要合理分配资助资源,切实保证学校资助政策和措施真正落实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身上。

第二章  工作机构

第五条 学校成立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对学生资助工作进行日常领导。校长担任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组长,成员由学生工作处、财务处、教务处、各系等部门的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第六条 纪检、审计部门加强对学生资助工作的监督,组织开展监督检查。

第七条 设立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统筹管理全的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省政府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贷款、国家助学金、勤工助学、困难补助、免学费、资助育人等工作。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工作由学生工作处负责。

第八条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主要工作职责:

(一)执行学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工作部署,配合纪检部门、审计部门开展相关监督工作。

(二)全面组织开展全院学生资助工作,组织起草学校资助工作的相关文件,建立健全学校学生资助体系。

(三)开展全院学生资助工作交流、绩效考评、奖励机制,开展学生资助政策宣传。

(四)建立、维护、管理全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档案,统筹评审和发放各类助学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专项补助和捐赠物资。

(五)负责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咨询、资格审核及协助发放、贷后管理和诚信教育及服兵役国家教育资助等。

(六)开展资助育人活动,通过成长支持和精神关爱,提升学生综合素养,帮助学生成长成才。

(七)学生资助理论研究、人员培训等。

第九条 各系成立学生资助工作小组,负责本系各项资助政策的具体组织实施。各系开展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奖助学金初评、资助育人等学生资助工作,做到“应贷尽贷,应助尽助”。

第三章  学生资助经费的资金管理

第十条 学校学生资助经费来源于政府财政经费、学校经费和社会捐赠。学校按照鲁教财函202287号文件规定,从事业收入中提取4%6%的经费作为学生资助经费。政府、学校出资或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联络的资助款项由财务处负责资金的管理。资助款项接受学校审计和监督。确保拨付的经费能够安全有效地运行。

第十一条 根据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供的资助名单和金额,财务处将资助款项及时打入学生的银行卡中,保障学生资助资金的安全有效管理。

第四章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体系

第十二条 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体系”具体包括国家拨付:国家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励志奖学金(含国家励志奖学金,省政府励志奖学金,新疆、西藏和青海海北籍少数民族大学生省政府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免学费补助资金、服兵役国家教育资助资金、国家助学贷款奖补资金等;学校配套:勤工助学、校内奖助学金、困难补助、免学费等;企业及社会资助:由捐赠方确定资助类型。

第十三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家庭经济困难程度认定工作是实施各项资助措施的前提和基础,学生需向学校反映家庭经济困难,由学校根据管理规定进行认定。

第十四条 考入betway西汉姆联官方网站的家庭经济困难新生,可通过学校开设的“绿色通道”按时报到。入校后,学校对其家庭经济困难情况进行核实,采取不同措施给予资助。

第十五条  经济资助是指通过国家、学校和社会的资金对困难学生进行资助。

第十六条 资助育人项目是指在经济资助基础上通过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精神关爱、能力锻炼、素质培养,帮助学生开拓视野、提升能力,促进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成长成才。

第十七条 在申请学生资助经费使用时,需提前提交使用申请,经所在部门主要负责人、学生工作处(团委)主要负责人、分管党委副书记审批通过签字后,后续方可履行报销手续,报销时并后附申请原件。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9年3月13日印发的《betway西汉姆联官方网站学生资助管理办法》(鲁旅职院发〔2019〕7号)同时废止。


附件2

betway西汉姆联官方网站国家奖助学金实施细则

   一、奖助对象

申请国家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的学生须为学校全日制正式学籍在校专科学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特别优秀的学生;申请励志奖学金(含国家励志奖学金,省政府励志奖学金,新疆、西藏和青海海北籍少数民族大学生省政府励志奖学金)的学生须为学校全日制正式学籍在校专科学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申请国家助学金的学生须为学校全日制正式学籍的专科在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二、奖助标准及比例

国家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8000元;省政府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6000元;国家励志奖学金和省政府励志奖学金标准为每生每年5000元;国家助学金的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3300元。具体标准分为三个档次:一档2600元、二档3300元、三档4000元评审比例按上级教育部门下达指标执行,国家助学金各档比例由系酌情分配,实现总额控制。

  三、申请条件

(一)国家奖学金申请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高校在校大专生二年级及以上(含二年级)。

3.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4.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执行大学生守则,自觉遵守学院规章制度。

5.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6.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无不及格课程,学习成绩排名与综合考评成绩排名均位于前10%(含10%),学习成绩与综合考评成绩应在同一范围内进行排名。

对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文艺展演等某一方面表现非常突出的学生,学习成绩排名和综合考评成绩排名可放宽至30%(含30%),同时需要提交详细的证明材料。证明材料须由学校审核后加盖学校公章。

“表现非常突出”主要是指:

       1.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表现突出,具有见义勇为、助人为乐、奉献爱心、服务社会、自立自强的实际行动,在本校、本地区产生重大影响,在全国产生较大影响,有助于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

2.在学术研究上取得显著成绩,以第一作者发表的通过专家鉴定的高水平论文,以第一、二作者出版的通过专家鉴定的学术专著。

3.在学科竞赛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在国际和全国性专业学科竞赛、课外学术科技竞赛、中国“互联网+”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等竞赛中获一等奖(或金奖)及以上奖励。

4.在创新发明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科研成果获省、部级以上奖励或获得通过专家鉴定的国家专利(不包括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

5.在体育竞赛中取得显著成绩,为国家争得荣誉。非体育专业学生参加省级以上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高水平运动员参加国际和全国性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集体项目应为上场主力队员。

6在文艺展演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参加全国大学生艺术展演获得一、二等奖,参加省级艺术展演获得一等奖;艺术类专业学生参加国际和全国性比赛获得前三名。集体项目应为主要演员。

7.获全国十大杰出青年、中国青年五四奖章、中国大学生年度人物等全国性荣誉称号。

8. 其他应当认定为表现非常突出的情形

(二)省政府奖学金申请条件

1. 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 高校在校大专生二年级及以上(含二年级)。

3. 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4. 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执行大学生守则,自觉遵守学院规章制度。

5. 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关心集体,尊敬师长,团结同学,乐于助人。

6. 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无不及格课程,学习成绩排名与综合考评成绩排名均位于前15%(含15%),学习成绩与综合考评成绩应在同一范围内进行排名。

对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文艺展演等某一方面表现非常突出的学生,学习成绩排名和综合考评成绩排名可放宽至30%(含30%),同时需要提交详细的证明材料。证明材料须由学校审核后加盖学校公章。

“表现非常突出”主要是指:

1.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表现突出,具有见义勇为、助人为乐、奉献爱心、服务社会、自立自强的实际行动,在本校、本地区产生重大影响,在全国产生较大影响,有助于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

2.在学术研究上取得显著成绩,以第一作者发表的通过专家鉴定的高水平论文,以第一、二作者出版的通过专家鉴定的学术专著。

3.在学科竞赛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在国际和全国性专业学科竞赛、课外学术科技竞赛、中国“互联网+”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等竞赛中获一等奖(或金奖)及以上奖励。

4.在创新发明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科研成果获省、部级以上奖励或获得通过专家鉴定的国家专利(不包括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

5.在体育竞赛中取得显著成绩,为国家争得荣誉。非体育专业学生参加省级以上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高水平运动员参加国际和全国性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集体项目应为上场主力队员。

6.在文艺展演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参加全国大学生艺术展演获得一、二等奖,参加省级艺术展演获得一等奖;艺术类专业学生参加国际和全国性比赛获得前三名。集体项目应为主要演员。

7.获全国十大杰出青年、中国青年五四奖章、中国大学生年度人物等全国性荣誉称号。

8. 其他应当认定为表现非常突出的情形。

(三)励志奖学金(含国家励志奖学金,省政府励志奖学金,新疆、西藏和青海海北籍少数民族大学生省政府励志奖学金)

1. 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 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3. 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4. 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5. 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

6. 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7. 国家励志奖学金、省政府励志奖学金需满足以下成绩要求:没有不及格科目。学习成绩排名或综合考评成绩排名有一项位于前30%(含30%),另一项位于前50%(含50%);对于特殊困难的学生,学习成绩排名和综合考评成绩排名可放宽至前50%(含50%)。

8. 新疆、西藏和青海海北籍少数民族大学生省政府励志奖学金的奖励资助对象需满足以下条件:入学前户籍所在地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西藏自治区或青海省海北藏族自治州;民族为少数民族。

(四)国家助学金

1. 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 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3. 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4. 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5. 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6.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四、评审程序

国家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励志奖学金(含国家励志奖学金,省政府励志奖学金,新疆、西藏和青海海北籍少数民族大学生省政府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的评审,要严格按照工作程序,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1. 学生申请。每年9月份,符合申请条件的学生,可提出申请,并递交个人事迹简介,填写《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或《山东省政府奖学金申请审批表》或《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审批表》或《山东省政府励志奖学金申请审批表》或《新疆西藏和青海海北籍少数民族大学生山东省政府励志奖学金申请审批表》或《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申请表》。

2. 按照上级教育部门下达的评审指标,国家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励志奖学金(含国家励志奖学金,省政府励志奖学金,新疆、西藏和青海海北籍少数民族大学生省政府励志奖学金)依据在校生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人数,国家助学金根据全校在校生人数下达各系推荐名额,除此之外,国家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励志奖学金(含国家励志奖学金,省政府励志奖学金,新疆、西藏和青海海北籍少数民族大学生省政府励志奖学金)名额分配时,每周学生日常表现考核成绩前三名的系的学生优先考虑,分别减少日常表现考核成绩列最后两名的系评奖名额1到10名,差额分别奖励给前两名的系。

3. 班级推荐。班级要成立以辅导员为组长,班、团干部及学生代表为成员的评议小组,对申请人认真评议考核,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向系提出书面推荐意见。

4. 系评审。各系要成立以党总支书记或党总支副书记为组长,团总支书记为副组长,辅导员为成员的评审领导小组,对各班推荐的申请人全面考核衡量,按照学下达的名额,经集体研究后,提出推荐名单,经系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审核并报系党政联席会通过,在本系公示2日无异议后,报学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5. 审定。学成立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由学生资助部门负责同志、系团总支书记、辅导员和学生代表等人员组成,具体负责本校奖学金评审工作。学校学金评审委员会在对各系推荐名单认真审核的基础上,按照上级下达的总指标,进行综合平衡,择优遴选,提出建议名单,报经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审定后,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后,报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批。

五、同一学年内,国家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和励志奖学金不可兼得。

六、国家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励志奖学金(含国家励志奖学金,省政府励志奖学金,新疆、西藏和青海海北籍少数民族大学生省政府励志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国家助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每学期发放一次,分两次发放给受助学生,国家奖学金和省政府奖学金颁发国家、省政府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七、本细则由betway西汉姆联官方网站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八、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9年3月13日印发的《betway西汉姆联官方网站学生资助管理办法》(鲁旅职院发〔2019〕7号)同时废止。


附件3

betway西汉姆联官方网站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切实了解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基本情况,增强学生资助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保证各项资助政策和措施真正落实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身上,根据上级文件精神,结合实际情况,特制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管理办法。

第二章  认定范围与认定原则

 第二条  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满足其在校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支出的全日制专科学生。

      第三条  认定原则

1. 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平。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以学生家庭经济状况为主要认定依据,认定标准和尺度要统一,确保公平公正。                                                                                                                                                                                                

2. 坚持定量评价和定性评价相结合。既要建立科学的量化指标体系,进行定量评价,也要通过定性分析修正量化结果,更加准确、全面地了解学生的实际情况。

3. 坚持公开透明和保护隐私相结合。既要做到认定内容、程序、方法等公开透明,又要尊重和保护学生隐私,严禁让学生当众诉苦、互相比困。

4. 坚持积极引导和自愿申请相结合。既要引导学生如实反映家庭经济情况,主动利用国家资助完成学业,也要充分尊重个人意愿,遵循自愿申请的原则。

第三章  认定机构与认定标准

第四条  认定机构

1. 学校认定机构包括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认定小组、评议小组。

2. 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由校长任组长,总体负责组织和管理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

3. 各系认定小组,由系学生工作主要负责人任组长,负责本系认定的具体组织和审核工作。

4. 各系评议小组,以班级为单位,由辅导员任组长,学生代表担任成员,学生代表人数应不低于班级总人数的10%,负责对本班级申请认定学生的家庭经济状况、在校消费情况及其表现的民主评议工作和认定结果的反馈。评议对象不应作评议小组成员。

第五条  认定标准

认定档次分为特殊困难、困难和一般困难等二至三档。认定条件如下:

(一)有下列情况之一,认定为“特殊困难”:

1. 脱贫享受政策家庭学生;

2. 边缘易致贫家庭学生;

3. 低保家庭学生和低保边缘家庭学生

4. 特困救助供养学生;

5. 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

6. 孤儿;

7.事实无人抚养儿童;

8. 重点困境儿童;

9. 烈士子女;

10. 因其他原因(如家庭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重大突发意外、家庭成员患重大疾病等)造成经济特别困难的家庭学生。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认定为“困难”:

1. 父母务农或父母一方暂时失业,家庭成员中有残疾或疾病且医疗费用负担较重的;

2. 因遭受自然灾害或突发事故家庭财产损失较重的;

3. 单亲家庭且单亲父(母)无经济收入或收入无法维持学生本人学习、生活需要的;

因其他原因造成家庭经济困难的。

(三)有下列情况之一,认定为“一般困难”:

1. 学生基本生活费用低于学校所在地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或学校学生日常平均消费水平;

2. 父母务农无其他经济来源,有两名子女同时在接受非义务教育阶段的普通学历教育,家庭经济负担较重的;

3. 因其他原因造成家庭经济一般困难的。

(四)学生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不能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已经通过认定的学生,应取消其受助资格:

1. 隐瞒家庭经济实际情况、提供虚假信息的;

2. 由于家庭建房、购房、购车等原因造成家庭经济暂时 困难的;

3. 由于生活奢侈浪费等原因造成生活暂时困难的;

4. 有其他不符合认定条件的。

第四章  认定时间与程序

第六条  认定时间与程序

1. 认定时间: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每年9月份学生工作处全面启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

2. 本人申请:首次申请认定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于每年9月初向所在班级提交《山东省高等教育资助申请表》

3.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格审查由各系学生资助认定小组负责,审查内容包括:申请人所陈述的家庭经济状况是否真实、合法、有效,申请人日常生活消费的实际情况。

4.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审查方式:

1)审阅申请表。

2)在同班同学特别是同宿舍同学中以个别谈话方式了解申请人日常生活消费情况。

3)根据需要联系申请人家庭所在地的相关机构和单位对申请人所提供的证明材料进行核实或对申请人进行家庭访问。

5. 各系学生资助工作认定小组确定接受班级民主评议的名单。

6. 辅导员组织班级民主评议:

1)评议时辅导员必须亲自主持。

2)评议开始前,辅导员应对全班同学介绍本办法。

3)公布班级民主评议小组成员,辅导员任组长,成员人数应不少于本班级人数的10%,成员由班干部和普通学生代表组成。

4)评议开始时先由辅导员对每个申请人所陈述的情况予以说明。如申请人不是新生,还应对其入学以来的各类奖励和资助情况加以说明。

5)班级评议小组对每个申请人的家庭经济及日常消费情况进行评议,初步确定本班级各档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并报系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进行审核。

6)各系审核:各系资助工作认定小组认真审核学生填写的《山东省高等教育资助申请表》、山东省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各项信息,对班级评议小组的初步认定结果进行严格审核,如有异议,应予以更正。

7)各系公示:各系资助工作认定小组审核并报系党政联席会通过后,要及时将认定结果反馈给学生本人,并在系范围内进行不少于2个工作日的公示。本系所有学生可通过正常程序查询认定结果和反映有关情况,资助工作认定小组应在接到异议材料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如对系资助工作认定小组的答复仍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学生工作处提请复议,学生工作处应在接到复议提请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反映情况属实,须对原认定做出调整。

8)各系汇总:各系登录山东省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填写并上传各项材料

9)学汇总与审核:学生工作处负责维护山东省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的各项信息,报学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后,将审批结果在全院范围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第五章  认定管理

第七条  认定管理

1. 各系要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个人档案资料和数据信息库,随时关注、掌握申请家庭经济困难认定学生的相关情况。同时,将评议小组认定记录和认定结果整理存档备查。

2. 各系要加强对申请认定学生的诚信教育,引导学生如实、准确提供家庭经济状况的变化情况,并及时作出调整。

3. 根据山东省教育厅、山东省财政厅和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精准资助工作的通知》(鲁教财函〔2021〕58号)要求,自2021年秋季学期起,申请家庭经济困难认定的学生,应同时签署家庭经济状况查询核对授权书。各级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应随机抽取申请学生及家庭成员信息,委托相关部门通过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平台进行信息查询核对,出具核对报告。对于家庭经济状况明显不符合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条件的,不予认定。

4. 如发现弄虚作假现象,一经核实,取消资助资格,收回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学应依据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5. 认定结果将作为学生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省政府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助学金、学生困难补助、办理助学贷款、提供勤工助学岗位、社会奖(助)学金等各类资助的重要依据。

第六章    

第八条  本办法由betway西汉姆联官方网站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9年3月13日印发的《betway西汉姆联官方网站学生资助管理办法》(鲁旅职院发〔2019〕7号)同时废止。

 

附件4

betway西汉姆联官方网站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管理高等学校学生勤工助学工作,促进勤工助学活动健康、有序开展,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帮助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发挥勤工助学育人功能,培养学生自立自强、创新创业精神,增强学生社会实践能力,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印发《高等学校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2018年修订)》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学生是指学校在校全日制专科学生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勤工助学活动是指学生在学校的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通过劳动取得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实践活动。

第四条  勤工助学是学校学生资助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和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有效途径,是实现全程育人、全方位育人的有效平台。勤工助学活动应坚持立足校园、服务社会的宗旨,按照学有余力、自愿申请、信息公开、扶困优先、竞争上岗、遵纪守法的原则,由学校在不影响正常教学秩序和学生正常学习的前提下有组织地开展

第五条  勤工助学活动由学校统一组织和管理。学生私自在校外兼职的行为,不在本办法规定之列。

第二章 组织机构

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勤工助学工作,学生工作处统一组织和管理,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制定学生勤工助学管理规定,指导开展和协调全院的学生勤工助学工作。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六条  管理校内勤工助学岗位。引导和组织学生积极参加勤工助学活动,指导和监督学生的勤工助学活动。

第七条  开发校外勤工助学资源。积极收集校外勤工助学信息,开拓校外勤工助学渠道,并纳入学校管理。

第八条  接受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申请,安排学生勤工助学岗位,为学生和用人单位提供及时有效的服务。

第九条  在学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的领导下,配合学校财务部门共同管理和使用学校勤工助学专项资金,制定校内勤工助学岗位的报酬标准,并负责酬金的发放和管理工作。

第十条  组织学生开展必要的勤工助学岗前培训和安全教育,维护勤工助学学生的合法权益。

第十一条  安排勤工助学岗位,应优先考虑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对少数民族学生从事勤工助学活动,应尊重其风俗习惯。

第十二条  得组织学生参加有毒、有害和危险的生产作业以及超过学生身体承受能力、有碍学生身心健康的劳动。

第四章 岗位设置

第十三条  设岗原则:

(一)学校应积极开发校内资源,保证学生参与勤工助学的需要。校内勤工助学岗位设置应以校内教学助理、科研助理、行政管理助理和学校公共服务等为主。按照每个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月平均上岗工时原则上不低于20小时为标准,测算出学期内全校每月需要的勤工助学总工时数(20工时×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总数),统筹安排、设置校内勤工助学岗位。

(二)勤工助学岗位既要满足学生需求,又要保证学生不因参加勤工助学而影响学习。学生参加勤工助学的时间原则上每周不超过8小时,每月不超过40小时。寒暑假勤工助学时间可根据学校的具体情况适当延长。

第十四条  岗位类型:

勤工助学岗位分固定岗位和临时岗位。

(一)固定岗位是指持续一个学期以上的长期性岗位和寒暑假期间的连续性岗位;

(二)临时岗位是指不具有长期性,通过一次或几次勤工助学活动即完成任务的工作岗位。

第五章 校外勤工助学活动管理

第十五条 学生工作处统筹管理校外勤工助学活动,并注重与学生学业的有机结合

第十六条 校外用人单位聘用学生勤工助学,须向学生工作处提出申请,提供法人资格证书副本和相关的证明文件。经审核同意,学生工作处推荐符合工作要求的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

第六章 勤工助学酬金标准及支付

第十七条 校内固定岗位按月计酬。以每月40个工时的酬金原则上不低于当地政府或有关部门制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或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计酬基准,可适当上下浮动。

第十八条 校内临时岗位按小时计酬。每小时酬金可参照学校当地政府或有关部门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合理确定,原则上不低于每小时12元人民币。

第十九条 校外勤工助学酬金标准不应低于学校当地政府或有关部门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由用人单位、学校与学生协商确定,并写入聘用协议。

第二十条 学生参与校内非营利性单位的勤工助学活动,其劳动报酬由学生工作处从勤工助学专项资金中支付;学生参与校内营利性单位或有专门经费项目的勤工助学活动,其劳动报酬原则上由用人单位支付或从项目经费中开支;学生参加校外勤工助学,其劳动报酬由校外用人单位按协议支付。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在校内开展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及用人单位须遵守国家及学校勤工助学相关管理规定。学生在校外开展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工作处必须经学校授权,代表学校与用人单位和学生三方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书。签订协议书并办理相关聘用手续后,学生方可开展勤工助学活动。协议书必须明确学校、用人单位和学生等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开展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如发生意外伤害事故的处理办法以及争议解决方法。

第二十二条 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若出现协议纠纷或学生意外伤害事故,协议各方应按照签订的协议协商解决。如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八章 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实施步骤

第二十三条 适用对象:

具有学校正式学籍在校学生。

第二十四条 申请条件:

(一)遵守学各项规章制度,道德品行良好。

(二)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优先考虑。

(三)身体健康能胜任工作。

第二十五条 申报办法:

(一)岗位申报

各部门根据需要向学生工作处申请,学生工作处负责岗位审;校内合作单位相关需求向其主管部门申请。

(二)岗位更换人员

1.勤工助学岗位更换学生时,请提前一个月,向学生工作处提交勤工助学岗位更换学生申请。

2.待审核通过后,由学生工作处统一组织各系学生报名,各系各部门专人负责组织面试,面试通过后,统一向学生工作处提交《betway西汉姆联官方网站勤工助学申请表》,审核通过后学生方可到岗。

3.各部门和系部未经学生工作处审批,不得擅自更换勤工助学岗位学生

(三)学生个人申报

1.由学生个人填写《勤工助学岗位申请表》。

2.系主管领导审核后签署意见,再交学生工作处审批。

3.学生工作处审批后,统一协调安排岗位。

十六条 限定条件

(一)勤工助学学生上岗后,无特殊情况要利用课余时间按时保质保量完成所承担的工作任务,否则视情况减发勤工助学金或取消其资格。

(二)勤工助学金主要用于个人必要的生活与学习支出,不允许铺张浪费,否则取消其勤工助学资格。

(三)勤工助学期间因为违纪而受处分者,终止其勤工助学工作。

四)学内、外各单位(部门)要求的工作强度应不影响勤工助学者正常的学习任务。

(五)未经学勤工助学管理部门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勤工助学为名张贴广告招聘学生,进行各项经营性活动。

(六)各用人单位(部门)聘用学生必须统一由学生工作处勤工助学部发布招聘通知,经用人单位(部门)面试合格后录用。在录用安排岗位时,应优先录用经济困难的学生。

(七)勤工助学管理部门应不定期对录用单位(部门)勤工助学情况进行检查,对发现问题要及时处理。

(八)不允许学生在正常学习期间个人擅自到社会上从事兼职工作或在学内进行经商活动,否则,一旦学生与用人单位发生矛盾或造成不良后果,其责任自负,期间如违反院纪院规,学将按有关规定做出处理。

十七条 发放办法

(一)校内勤工助学

1.学校部门勤工助学

1)勤工助学补助金每月发放一次,发放时间为次月10日。

2)有关用人部门审定工作量,填写勤工助学考核表和勤工助学金发放表,由部门负责人审核签字后交学生工作处,学生工作处汇总,在主管领导签字后,报送至财务处,由财务处统一发放。

2.校内合作单位勤工助学

由校内合作单位按照协议规定发放,由校内合作相对应单位主管部门汇总发放情况,于每月15日前将上月的发放情况报学生工作处备案。

(二)校外勤工助学

各单位根据双方签订的用人协议,按次或月结算金额。

十八条  本办法由betway西汉姆联官方网站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21年6月15日印发的《betway西汉姆联官方网站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修订)》(鲁旅职院发〔2021〕55号)同时废止。


附件5

betway西汉姆联官方网站学院奖助学金实施细则

一、奖助对象

学院设置院长奖学金、综合奖学金、单项奖学金、学院助学金,申请院长奖学金、综合奖学金为学校全日制正式学籍在校专科学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特别优秀的学生;申请单项奖学金学校全日制正式学籍在校专科学生特别优秀的学生申请学院助学金的学生须为我院全日制正式学籍的专科在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二、奖助标准及比例

1. 院长奖学金每班1人,每人奖励1000元。

2. 综合奖学金

一等奖学金为每生每年800元,按班级学生人数的3%评定;二等奖学金为每生每年500元,按班级学生人数的5%评定;三等奖学金为每生每年200元,按班级学生人数的15%评定。

3. 单项奖学金视情况奖励20—200元。

4. 学院助学金为每生每年1000元。

三、申请条件

学院奖学金申请基本条件

1. 在校在籍二年级大专生;

2. 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3. 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院规章制度;

4. 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关心集体,尊敬师长,团结同学,乐于助人;

5. 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无不及格课程。

(二)院长奖学金

德、智、体综合测评班级前3名,并在院系及班级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学生。

(三)综合奖学金

学生综合奖学金按学生综合测评成绩择优发放。

(四)单项奖学金

1. 在院级以上报刊发表文章或征文比赛获奖者,视情况予以奖励;

2. 代表学院参加各种竞赛活动,获得奖项,争得荣誉者,视情况予以奖励;

3. 参加学院或上级有关部门组织的社会实践活动受到表彰者,视情况予以奖励;

4. 参加学院或上级有关部门组织的宿舍文化建设受到表彰者,视情况予以奖励。

(五)学院助学金

1. 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 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3. 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4. 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5. 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6. 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四、评审办法

1. 学院奖学金

根据评定条件,由各系部对学生进行全面考核,按学生的综合测评成绩评定出获奖学生,经系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审核并报系党政联席会通过,在本系公示2日无异议后,交学生工作处审核后,报经分管院领导批准。

2. 获单项奖学金的学生,交学生工作处审核后,报经分管院领导批准。 (交学生工作处时要附带详细材料及获奖证书原件)

3. 学院助学金评审办法参照国家助学金评审办法。

五、奖励办法

获奖学生除发放奖金外,均颁发获奖证书并记入学生本人档案。

六、说明

1. 院长奖学金和综合奖学金将作为评选“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干部”“优秀团员”“院级、省级优秀毕业生”的依据。

2. 院长奖学金和综合奖学金及其他奖学金不可兼得。

3. 获奖学生名单由各系部提交学生工作处审查,院长批准,财务处统一发放。

4.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附件6

betway西汉姆联官方网站服兵役学生国家教育资助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推进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鼓励学生积极应征入伍服兵役,提高兵员征集质量,支持退役士兵接受系统的高等教育,提高退役士兵就业能力,国家对应征入伍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实行国家教育资助。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学校学生是指学校全日制普通专科毕业生、在校生和入学新生。

第三条 应征入伍服兵役高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是指国家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招收为士官的学校学生,在入伍时对其在校期间缴纳的学费实行一次性补偿或用于学费的国家助学贷款实行代偿;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前正在学校就读的学生含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学校新生, 服役期间按国家有关规定保留学籍或入学资格、退役后自愿复学或入学的,实行学费减免;对退役后,自主就业,通过全国统一高考或高职分类招考方式考入学校并到校报到的入学新生,实行学费减免。

第四条 下列学生不享受以上国家资助:

在校期间已通过其他方式免除全部学费的学生;

定向生定向培养士官除外、委培生和国防生;

其他不属于服义务兵役或招收士官到部队入伍的学生。

第五条 获得学费补偿学生在校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补偿资金应当首先用于偿还国家助学贷款。 

第六条 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学校在校生应征入伍后,国家助学贷款停止发放。

第七条 学费补偿、贷款代偿或学费减免资助期限为全日制普通高等学历教育一个学制期。对复学或入学后攻读更高层次学历的不在学费减免范围之内;攻读更高层次学历后二次入伍,可以类比第一次入伍享受更高层次学历教育阶段的资助。学费补偿、贷款代偿或学费减免资助年限按照国家对专科含高职、本科、研究生、第二学士学位规定的基本修业年限据实计算。以入伍时间为准,入伍前已完成规定的修业年限,即为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年限;退役复学后接续完成规定的剩余修业年限,即为学费减免的年限;退役后考入高校的新生,规定的基本修业年限,即为学费减免的年限。对专升本、本硕连读学制学生,在专科或本科学习阶段应征入伍的,以专科或本科规定的学习时间实行入伍资助,在本科或硕士学习阶段应征入伍的,以本科或硕士规定的学习时间实行入伍资助。中职高职连读学生入伍资助,以高职阶段学习时间计算。专升本、本硕连读、中职高职连读、第二学士学位毕业生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年限,分别按照完成本科、硕士、高职和第二学士学位阶段学习任务规定的学习时间计算。

第八条 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应遵循以下程序:

应征报名的高校学生登录全国征兵网,按要求在线填写、打印《应征入伍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申请表I》以下简称《申请表I》一式两份并提交学生工作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在校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需同时提供《国家助学贷款借款合同》复印件和本人签字的偿还贷款计划书。

学生工作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申请表I》中学生的资助资格、标准、金额等相关信息审核无误后,在《申请表I》上加盖公章,一份留存,一份返还学生。 

学生在征兵报名时将《申请表I》交至入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以下简称县级征兵办。学生被批准入伍后,县级征兵办对《申请表I》加盖公章并返还学生。 

学生将《申请表I》原件和《入伍通知书》复印件,寄送给辅导员,先由财务对学费缴纳情况、助学贷款情况审核无误后,提交学生工作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学生工作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各项内容进行复核,符合条件的,及时向学生进行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

对于在户籍所在县市、区办理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学生,由高校根据学生签字的还款计划,将代偿资金一次性汇至学生指定的地址或账户。

第九条 退役后自愿回校复学或入学的学生和退役后考入学校的入学新生,到校报到后向学校一次性提出学费减免申请,填报《应征入伍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申请表Ⅱ》并提交退役证书复印件。学生工作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在收到申请材料后,及时对学生申请资格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及时办理学费减免手续,逐年减免学费。

第十条 入伍资助资金不足以偿还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应与经办银行重新签订还款计划,偿还剩余部分国家助学贷款。

第十一条 应征入伍服兵役的往届毕业生,申请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应由学生本人继续按原还款协议自行偿还贷款,学生本人凭贷款合同和已偿还的贷款本息银行凭证向学校申请代偿资金。 

第十二条 学生工作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应将本年度入伍资助经费使用等情况,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以下统称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各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无误后,于每年11月10日前,报送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第十三条 因故意隐瞒病史或弄虚作假、违法犯罪等行为造成退兵的学生,以及因拒服兵役被部队除名的学生,学校应取消其受助资格。

第十四条 被部队退回或除名并被取消资助资格的学生,如学生返回其原户籍所在地,已补偿的学费或代偿的国家助学贷款资金由学生户籍所在地县级教育部门会同同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收回;如学生返回其原就读高校,已补偿的学费或代偿的国家助学贷款资金由学生原就读高校会同退役安置地县级征兵办收回。收回资金按规定作为下一年度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经费。

第十五条 因部队编制员额缩减、国家建设需要、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因病不适宜在部队继续服役、家庭发生重大变故需要退役等原因,经组织批准提前退役的学生,仍具备受助资格。其他非正常退役学生的资助资格认定,由高校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会同同级教育部门确定。

第十六条 要严格按照规定要求,对入伍资助学生的申请进行认真审核,及时办理补偿代偿和学费减免。

第十 本办法由betway西汉姆联官方网站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十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9年3月13日印发的《betway西汉姆联官方网站学生资助管理办法》(鲁旅职院发〔2019〕7号)同时废止。


附件7

betway西汉姆联官方网站“绿色通道”实施办法

   第一条 “绿色通道”是指新生因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如暂时筹集不齐学费和住宿费,学为保证家庭经济困难新生顺利入学而实行的费用缓制度。

  第二条 新生报到期间,由学设立“绿色通道”办公地点,明示标志,负责受理申请,进行初步审核。初审通过由学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登记,报学领导终审后,办理注册及入学相关手续。

  第三条 各部门本着“以学生为本”的原则,及时为家庭经济特别困难新生办理报到手续。各系团总支书记负责接待家庭经济特别困难新生,为其提供细致入微的关怀和帮助,以使他们能充分感受到学的温暖与关怀。

  第四条 根据核实后的情况,分别采取不同办法予以资助。

 

附件8 

betway西汉姆联官方网站学生减免学费办法

   一、减免学费的范围

全日制在籍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

   二、减免学费的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减免学费:

1.国家规定的优抚对象的子女,家庭经济特别困难者;

2.父母双亡,或父母一方亡故,另一方无劳动能力和固定收入,本人没有任何经济来源者;

3.家有直系亲属因病长期卧床或因残疾生活不能自理,造成经济拮据者;

4.家庭遭受突发重大灾害,无力缴纳学费者;

5.来自老、少、边、贫困地区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

   三、减免学费的额度

减免额度视学生家庭经济困难情况而定。

   四、办理减免学费的程序

1.由学生本人向所在系提出书面申请;                    

2.所在班级民主评议、调查核实、公示无异议后确定初选名单,报所在系审核并报系党政联席会;

3.所在系确定减免方案后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4.学校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经院长办公会讨论通过后,审批完成。

 五、相关要求

1.享受学费减免后不按学校规定及时缴纳其他费用者、受学校纪律处分者、有不良消费行为者,取消其减免学费资格;

2.对申请或认定贫困家庭学生过程中弄虚作假者,除给予校纪处分外,对已获减免学费者,责令其限期补缴;

3.减免学费的审批工作要实事求是、严肃认真,对工作中出现较大失误,造成不良影响者,要追究具体工作人员的责任。

六、本办法由betway西汉姆联官方网站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七、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9年3月13日印发的《betway西汉姆联官方网站学生资助管理办法》(鲁旅职院发〔2019〕7号)同时废止。